日前,潮州市中级大侠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损坏极其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泉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泉为催债张某甲,带领一把能拆成两半的廉价“铁枪”,驾驶摩托车逃至饶平县黄冈镇张某甲出租屋,将张某甲拦住。 张某泉与张某甲翻脸,张某甲朋友的被害人郑某丙等人在一旁劝架。 时代,张某泉从摩托车上掏出两把便宜的“铁枪”,将其打造成长约1.8米、两头悍将的“铁枪”,跌宕起伏,企图打碎身前的张某甲。 “枪”没有打中张某甲,但张某泉在起伏的“铁枪”甩到身后时,刺伤了站在身后的郑某丙。 郑某丙被左大腿刺伤后流血倒地,当场身亡。 作案后,张某泉开车带领“铁枪”逃离现场。 当日傍晚10时,张某泉在分管的跟进下,主动向饶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泉蔑视国家公法,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致一人死亡,其动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相应处置。 被告人张某泉故意功过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内乱五年期间故意再犯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是累犯,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较重处分。 被告人张某泉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自首,并按规定给予从轻处理。 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定。
法官可以通过协商处理、请求部分补充调整关系、向法院起诉等违法行为进行债务催收。 不要沿袭暴力处理。 否则,如果危害人和自己,得罪公法,大概会面临漏网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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