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某某等人与卞某有经济联系,卞某返回牡丹区泥沙镇卞同乡,某与王某于2015年2月11日下午到卞某家中找到其账本。 事后,于某和王某因害怕卞某逃跑,在某驾驶汽车在背面跟随卞某乘坐的汽车。 当晚19时许,某在济广高速公路205KM 800M处,被卞某的半子王某驾驶的车拦住停车时,诱导两车相撞,导致王某的车受损。 经过判定,这辆车的丢失价值达到了16010元。
事发后,被害人王某德律风报警,并单方面负责警方管教。 法院审理后,被告人于某将被害人王某的车损16010元移交牡丹区法院。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动作形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判处被告人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判处某补偿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1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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