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柳某彬以襄城县山头店乡姚某欠下父亲柳某10万元债务并强力归还为由,将姚某堵在襄城县北产业区宏林钢结构工地引发内乱,将姚某驾驶的一汽佳星轿车典当。 向姚某眷属索要车辆备案学位后,柳某彬经历了朋友铁某、李某、李某阳、柳某开车太强将姚某带到襄城县湛北乡东南方位山上,脱衣服赤脚走在渣下,强行斟酒等妙招对姚某进行殴打、羞辱2016年6月7日,柳某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6月8日,铁某主动自首。 事实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彬、铁某、李某、李某阳、柳某为献债自由自在,具备殴打、羞辱情节,其动作已形成犯罪科扣押罪。 柳某彬、铁某、李某、李某阳、柳某在合作有意立功且合作立功中,合作参与,相互拼凑,均起首要作用,均为正犯。 铁某、柳某立功后自动投案,实际供述自己恶行的,自首,从轻处理。 柳某彬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五被告均获得被害人海涵,从轻判处。 根据刑法相关确定,被告人柳某彬、铁某、李某、李某阳均犯扣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柳某均犯罪扣押,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 法官指示师父:扣押犯科不是借款的手段,不是维护权益的合法途径。 首先,在一切生活中,当事人应当自愿遵循赤诚断定规则,一旦爆发关联,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处理,不得沿袭犯罪科的手段强迫借款。 其次,当事人要提高自身的法制认识和自爱认识,人身擅自进入犯罪科时,要善于闲荡、实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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