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的事实是车不见了,但事实是租车公司的员工被判刑了。 克日,珠海市喷鼻洲法院审结此案。 朱某龙等10名被告人因租用郭某租车丢车,为催债将郭某平拘留,朱某龙等10名被告人分散获刑6-10个月。 事件再现: 2016年3月初,郭某平将汽车租赁给首开某租赁无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开某租赁公司)。 成功租车后,郭某平称自己租的车丢了,不能把车还给第一家租赁公司。 2016年3月18日,首开某租赁公司员工朱某龙、谢某礁、陈某等人与郭某平在首开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前山店发生内乱协商租车补偿事宜,但事实是不能单方面协商。 3月19日,郭某平报警,公安陷阱将一方带到前山派出所进行内乱调解,过程经过协商,但一方仍未以分歧告终。 当晚,郭某平住进派出所,朱某龙、谢某礁协调彭某、房某勇、任某同等人在派出所外期待。 2016年3月20日上午7时,郭某平来到派出所后,立即被期待在派出所外的房某勇、任某同等人拦住,回头被带到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前山店。 朱先生等人再次与郭先生就汽车补偿事件进行了协商,但未能单方面协商分歧。 为此,朱某龙等人决定拘留郭某平。 朱某龙、谢某礁调解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平易近等人轮流值班,统一监控房某勇、任某平和郭某平。 查获时,房某勇、任某平觉得郭某平牺牲车的工作很奇怪,于是用暴力击打郭某平的脸和头。 3月21日早晨10时许,平易近警方接到报警后返回现场绕郭某平,当场将陈某全、房某勇抓获。 当天,朱某龙、谢某礁、彭某、任某平、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平易近等人先后自行返回派出所拼凑观察。 案件经喷鼻洲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龙、谢某礁、彭某、房某勇、任某平、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平易近犯科拘留郭某平,且有殴打情节,其动作均已触犯刑律,形成拘留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科扣押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的朱某龙、谢某礁、房某勇、任某平犯科扣押罪,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平易近犯科扣押罪,拘役6个月,拘役6个月法官释法(根据法官的暗示,中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科拘留他人可能以其他方式使犯科自由自在地剥夺他的大丈夫之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教具有可能剥夺政治权益的殴打、屈辱情节的法官复核本案起因于平易近事债权债务的积累,案件有原因的,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理。 法官特别指示各位市平易近,在讨回非法债务上也要使出非法妙招。 必须经历公法路子对自身非法权益的维护。 千万不要被讨债的情绪所驱使,用不明智的把戏讨债。 如果用咒语扣押债务人,就会导致讨债失败,自己受到刑事处分的痛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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