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解,于某某等人与卞某某有经济连累,患上知卞某某回牡丹区沙土镇卞同乡,于某某以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下午,到卞某某家找到其要账。后于某某以及王某某怕卞某某跑了,于某某驾驭汽车在背面追随卞某某乘坐的汽车。当晚19时许,于某某在济广高速公路205KM+800M处,突出由卞某某的半子王某某驾驭的汽车阻拦逼停该车时,引导两车撞击,致使王某某的车辆受损。经判定,该车丢失价值达16010元。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德律风报警,单方担当交警的管教。庭审后,被告人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车损16010元交到牡丹区法院。
牡丹区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于某某有意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动作己形成有意摧毁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犯有意摧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于某某补偿原告人王某某经济丢失16010元。
扫一扫二维码
用手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