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家住盐都市盐都区的刘老师离开盐都区大方法院信访邀请室,希望能反响遇到的困难,寻求门路。 2014年刘老师经朋友王先生介绍,向李先生的生意乞讨。 王先生的手脚监护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2016年债务到期后,由于李先生不守时还款,刘老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先生还款。 与王某系多年的老朋友谈心,为了不伤感情,刘老师没有将王某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后,李先生出去避债,没有新闻,家里也没有其他产业。 刘老师一纸判断,面对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的难题,他想起王某特别有钱,于是将王某告上法院,恳求其保障责任,被法院以“已经无视”为由录用。 刘老师对这个判定相当迷茫。 信访法官向刘老师解释。 根据最高法院《平易近事诉讼法执法说明》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不患病曾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反复起诉。 认为案件有效,发生既判力后,当事人在没有得到关于单方面争议的公法联系的情况下重新起诉。 因为刘老师在第一场诉讼中,为保护人的权益,只起诉了债权人,所以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缘分起诉了保护人,违背了“事已至此”的规则。 像刘老师这样处理困境的方式,只能通过拼凑法院来搜罗李先生的下跌,看看李先生是否有可行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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