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刘某,在文登区一家练歌房唱歌,由于与练歌房事情人员发生连累,竟将练歌房窗帘点着。日前,文登区群众法院对这起案例施行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纵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延期四年实行。
2013年10月,刘某在文登某练歌房唱歌中断后,由于用度课题与事情人员爆发辩论,为泄私愤,他不顾练歌城内乱及周边店肆、加油站的人员产业平安,果然利用随身带领的打火机将该练歌房挡风帘点燃,致使挡风帘等部门货物受损,以后由于事情人员实时扑救,所幸没有造成重大效果。
案发后,刘某积极到派出所投案,并照实供述其立功真相。日前,文登区法院审理觉得,刘某有意放火焚烧苍生财物,伤害大家平安,未造成重大效果,但是其动作已经形成放火罪,公诉陷阱控诉的真相以及罪名创造,给予援助。被告人刘某立功后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恶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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